(评论员:网络Q1241龚婷)当提及廉洁,我们很快会联想到腐败,从理论上说,腐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源于需要的腐败,一种是源于贪婪的腐败。当然现实中这两者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一定条件下 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一般来讲,如果公务员的工资足够他生活富足,那么我想对于那些源于需要的腐败,应该会大大减少吧,但是这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高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起到养廉的作用的!那么“高薪”作为一种手段,怎样才能达到“养廉”的目的呢?
首先我认为得严条件,从程序方面看,严条件是指严格国家公职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质量条件与撤职条件;从核心内容方面看,严条件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德、能的严格要求。而关键措施则是将这种对德、能的要求外化为一种具体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任职、工作质量及撤职标准。如果这种标准具有实效的话,其意义是极其重大的。严格的任职及工作质量标准,既能够有效地达到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又能够使“高薪”本身成为对精英及其德、能和高效工作的奖励,使高薪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平和合理性。而严格的撤职条件,则既能使不合格的在职人员得到及时的清除和更换,也能使在职人员由于顾虑到职务利益和荣誉的丧失而对自己的德、能及其工作进行更加严格的要求和自律。
其次得精简化机构,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无法达到高效、廉洁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实行高薪制非但不能“养廉”,反而会大幅度提高国库开支,给国家增添难以支撑的经济负担。因而,精机构也是采用“高薪养廉”制的一个重要条件。
而且还得有完善的公务员制度,因为完善合理的公务员制度是“高薪养廉”制度得以启用和实现的一个硬件因素。没有完善的公务员制度,“高薪养廉”和上文所谓的“严条件”和“精机构”就都缺乏政治机制上的依附和政治程序上的保障。
最后还得严法纪,法纪是护廉养廉的重要手段。启用“高薪养廉”制度,并不是要轻视和排斥法纪的作用,而恰恰是要加强法纪的合理性及实效性。从另一方面来看,“高薪养廉”制度离不开严明的法纪来确认和保障。实际上,法纪手段不但是“高薪养廉”的直接保障,也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另外,反贪倡廉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只有疏障兼用、恩威并举、辩证施治,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其实不管是高薪带来的影响是利是弊,我觉得作为一名合格的中共党员,本就不应该有贪婪的欲望和贪污的行为,但是事实却是令人失望的,因此“高薪”制度反映出了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视,从而威慑到那些贪婪的“大老虎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