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方法论阐释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6-15浏览次数:271

【每日一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命题,开启了对法治实现方法的重视。从实现法治的视角,必须在方法论上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与法治建设的关系进行全面而正确的理解,进而在法治方略上坚守法治的基本精神,解决法治应当“如何做”的问题。

法治思维的要素结构

法治思维是在认识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一种路径和能力。法治思维的主体是领导干部,其要素结构包含了领导干部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和受规则、权责、程序等约束和指引的一些基础价值观念。这样一种符合法治精神、原则和要求的观念,通过具体运用,决定着对社会问题的认知判断,还影响着问题的解决、法律实施的效果,推动着法治进程。法治思维是未来法治的理想预设,是法治建设的奋斗目标,其要素结构应包含以下内容:

确定性思维。在法治的十大规诫中,法律的确定性占有重要位置。当法律的含义是确定的和清楚的时,根据法律的进行思考和作出判断才是可能的。尽管这种确定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意义模糊甚至漏洞,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情况。但法治的稳定与秩序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说过:“一兔走,百人逐之,非此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法律之所以能够减少重复博弈,在于它所提供的确定性带来的行为预期,使人们不会因心怀“名分未定”的侥幸而卷入经常性的“百人逐之”的成本浪费中。确定性思维的逻辑起点在于:界定权利义务,明确行为预期,找到评判标准,进而简化复杂,奠定现代合作治理的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确定性思维要求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要求办事情依照法,遇事先想到法,解决问题使用法、化解矛盾依靠法,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强化对法律的遵守。

程序性思维。从法律运作角度看,“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本体角度看,法律存在着因概括性而产生的僵化性和因稳定性而产生的保守性。因此,无论是司法还是执法都离不开人的能动作用的发挥。这种能动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把利益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它强调公正是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这一基本法治原则的肯定和保障,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价值的重要载体。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树立程序性思维要求程序优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特别在依法决策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必须“问政于民”。要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为在思维环节认识法治,在实践中完成对任意决断的限制提供基础。

边界思维。法治在我国已经从战略构想转变为现实的政治实践,是规范和确定权力行使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在法治思维中,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一种平衡制约关系。权利问题上,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权力问题上,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规则和程序,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要厘清权责限度,以边界来约束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重构权力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功能边界,寻求有效市场与有效干预的最优组合。要重塑权力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合理边界,在行政权力与社会自治之间寻求有效的均衡点,形成与现代治理要求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

底线思维。法治是社情、国情的共同推进并经由法治主体的能动回应而自发成长,并在政府确认和保障下形成的理想社会秩序。法治从来都是在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张力之间不断寻找自己的价值定位的,法治也从来都是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手段。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急剧变化,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要以法治思维的“相对简单”来应对问题的“相对复杂”,彰显法治的底线本色,形成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反映在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来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反映在领导干部的法治定力方面,要在法治框架内说话办事,树立法治的权威。只要法治方式能解决的问题,不要轻易用其他方式替代。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法治思维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选择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路径,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方面,法治建设状况体现了法治思维。另一方面,法治思维是法治建设的主观条件,可以推动法治建设。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愿景不可能形成。法治建设不是一场关于器物的建设,而是一场关于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职权的能力的建设。

(一)法治建设不能漠视蕴涵在法治中的理想。

法治并不单纯是一种治理方式、制度形态和法律秩序,它还包含着治理者有效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理想,也寄托着公民对自由与权利的希望。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确定性是实施法治的重要前提。确定性是以主体间遵守规则为前提的,主要借助程序、论证和过程来达到。法治的这种内在规定性是施加于所有人的普遍预期,领导干部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过去的法治实践中,由于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解不准,出现了依法治国旗帜下的选择性执法与司法,伴随而来的是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的种种不良风气,带给社会不稳定的预期、多变的法治。在具体场景中,有些司法实践者过分注重结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过程性因素被省略了。有法说不明,有理说不清,甚至有理也不愿意说成了常态,社会难以形成稳定的规则,民众难以对法治建立信心。这种包含矛盾冲突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稀释了法治刚性,丢失了法治意义。需要重新进行法治观的塑造。

(二)检验法治建设成效关键在于培育法治思维。

爱因斯坦说过:“你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法来解决问题。”如果依然习惯性地沿袭人治的方法来解决因为人治方法产生的社会问题,将加剧法治实现的不可能。就法治国家来说,虽然党内法规首次集中清理,迈出依规治党的重要一步,但今后更为艰巨的任务在于要花大气力解决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执行到位问题。就法治政府来说,虽然我国已经进行了7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但还没有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建立法治意义上的关系,政府“越位”“缺位”和“不到位”问题仍然存在。就法治社会来说,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还不甚明晰,还需要进一步找到适应社会发展的法治方式。如果我们可以反思和改变原有的法治方式与路径依赖,将法治精神贯穿于国家治理体系框架和体制运行的全过程,以法治实践的有效展开来坚守法治思维,以法治思维“指数”的高低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标准,累积正能量,那么法治中国的出路也就可以透过这种以小见大、久久为功的渐进和稳中求进的进步,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逐步展开,而不急于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打开缺口,似乎会更符合中国当前的现实需要,容易被社会各阶层所接受。

在法治实践中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习总书记抓住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要素而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方法论的指导,期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领导干部思维决策的意识形态,在筹划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占据优势地位。

(一)以法治思维深化改革。当前改革总体上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重要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利益调整的体制性改革,需要以法治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保证改革不变道、不走样。要以法治引导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程序。运用听取民意、集思广益、民主科学决策的程序性思维,运用调查研究、实证分析、听证论证、建章立制的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实现“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改革,使改革于法有据,蹄疾步稳。要准确划清边界,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要妥善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既反映和确认改革的成功经验,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预留空间。

(二)以法治思维推动发展。要善于用法治的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的思维规划发展战略、用法治的精神探索发展路径、用法治的手段破解发展难题,促进形成良好的发展秩序。要秉持任何发展不得以牺牲弱者利益为代价的发展观,守住弱势群体保护这个底线。西方法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从理论上揭示了这一道理:无论如何不平等,都要使制度安排必须首先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为有利。因此,任何对利益进行分配的改革要有维护社会公正的底线思维,既强调平等关怀,又不打击强者;既保障社会正义,又保持发展活力。特别在当前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阶段,面对经济增速放缓、产能过剩、创新能力不足和财政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围绕市场主体的培育、引进、保护完善法治体系。以法治建设优化政务环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以法治建设优化社会环境,依法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以法治思维维护稳定。彭真说过:“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这实际上告诉我们需要通过法治把各种纷争卸下来,通过法律来协调和化解矛盾纠纷。要以法治的确定性思维冷静对待和反思社会上一些极端诉求表达方式,以法治疏通诉求管道、提升释法说理能力、公平配置资源,建立互动、互信、协调、对话的利益表达制度。权利与生俱来,这是法治的逻辑起点。要树立维稳的前提是维权的思维。对影响民众切身利益、最容易被侵犯或最难以实现的一些权利应当有针对性地重点保护利益受损方的权利,实现维稳与维权的有机统一,并使这种统一机制化、常态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要重视和善用司法作为矛盾终结机制的制度和方法。解决好司法“应被尊重”和“值得尊重”的问题。任何矛盾纠纷只要经过正式的司法程度序裁判生效,就必须维护其权威,其他任何主体都可以依法监督,但不能随意更改,不能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终级性。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黄丽云)